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濱江區社區配套用房建設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濱江區社區配套用房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為規范濱江區社區配套用房的規劃建設、功能設置、移交接收和監督管理,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新時代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市委〔2018〕30號)、《杭州市國際化社區評價規范》(DB 3301/T 0219-2017)、《關于加強居家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工作的通知》(杭老辦字〔2018〕1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社區配套用房是社區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服務和活動用房,以及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的設施用房。
第二條 社區配套用房應遵循“高起點規劃、高標準設計、高質量建設”原則,確保布局合理、規模較大、標準統一、功能完備、產權清晰、空間集約、管理高效。
第三條 社區配套用房可通過新建、配建、改建、擴建、購置、租賃、產權(使用權)置換調劑、國有資產劃撥和共駐共建等方式配置。
第四條 社區配套用房按照每百戶不低于80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其中,社區辦公、服務和活動用房為每百戶不低于50平方米,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為每百戶不低于30平方米),每個社區不少于1500平方米。3000戶及以下的社區,新建樓盤按每百戶不低于120平方米的標準配建社區配套用房;3000戶以上的社區,新建樓盤按每百戶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標準配建社區配套用房。
第五條 房屋設備用房、地下及半地下室、門衛用房、技術層、設備層、架空層、夾層、公共衛生間等,以及不符合辦理產權要求、凈層高不足3米的房屋,均不得計入社區配套用房面積。
第六條 社區配套用房要堅持集中配建,防止“散、亂、小”問題。
第二章 社區配套用房功能
第七條 社區配套用房按“4+N”要求進行基本功能設置,“4”為“黨群公共服務”“居民活動”“鄰里之家”“居民議事”四個功能區,“N”為各社區結合居民需求設置的功能區。
(一)“黨群公共服務”功能區。涵蓋社區公共服務事項,實行“一濱辦”綜合服務崗模式,統一受理居民的各類事務,現場及時處理居民問題與需求,實現“全科受理,全能服務”。
(二)“居民活動”功能區。集中配置居民文化、體育等活動區,保證足夠的活動空間,合理使用空間布局,滿足居民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居民身體素質。
(三)“鄰里之家”功能區。以居民社交需求為重心,將傳統的社區空間去行政化,使之成為居民日常聚會、交流、共享的活動場所,濃厚家庭結伴、鄰里結情、社區結緣的地域情懷。
(四)“居民議事”功能區。聚焦居民身邊事,引導業委會、物業、駐區單位、社會組織和居民等多方參與社區協商,通過“兩代表一委員”接待、約請職能部門等方式,定期聽取居民訴求,暢通民意表達渠道,提升居民滿意度。
第八條 社區配套用房按照“社工辦公用房最小化、服務活動用房最大化、綜合使用效益最優化”的要求,除保留社區主要負責人辦公及其他社區工作人員集中辦公區域外,其余均用于社區居民辦事、活動,確保社區配套用房的利用率。
社區主要負責人辦公室面積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674號)縣級機關科級以下標準執行。
第三章 社區配套用房規劃審核
第九條 住宅用地供地前,由區民政局和街道共同就地塊應配建社區配套用房的位置、功能布局、建筑形態等提出明確要求。對于出讓的住宅用地,區規劃資源分局將社區配套用房配建要求納入地塊出讓條件中;對于劃撥的住宅用地,區規劃資源分局將社區配套用房配建要求納入地塊的選址意見書中。
第十條 供地后,業主單位應要求設計單位嚴格按照出讓條件或選址意見書的要求,落實社區配套用房的設計。在項目方案設計審查或初步設計審查時,由區住建局、規劃資源分局召集區民政局及項目所在街道,對項目有關社區配套用房的位置、規模等相關設計內容及指標進行審查;區住建局、規劃資源分局應督促業主單位將社區配套用房納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計劃,明確由業主單位建設并移交所屬街道。 第十一條 對于確需分期建設的住宅項目,社區配套用房須集中配建并先行建設,按照“先開發、先配套、先使用”原則,保障先期入住業主的使用,但另有法律規定或具體合同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已審定方案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允許調整社區配套用房的位置、面積、結構和使用功能等。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寫明調整原因及調整計劃,經區民政局和所在街道書面同意,并在調整后的建設方案圖紙上加蓋公章確認,方可進行調整。
第四章 社區配套用房建設
第十三條 每個社區按照集中、實用、方便的原則,打造社區服務綜合體。非獨立占地的社區配套用房應設置在方便社區居民辦事、活動的沿街地段,位于所處建筑物的首層或二層,并在首層設置有獨立出入口和辦事接待空間,大框架結構,確保通風采光良好,具備水、電、衛、有線電視、寬帶網線等各項基本設施。
第十四條 已建社區配套用房面積未達標的,在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前提下,應參照本辦法第三條,按所在街道提出申請,經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由相關部門協助街道辦妥相關手續后實施建設,面積不低于每百戶80平方米。
第十五條 在建社區(部分交付)配套用房面積未達標,且社區所在區域內尚有部分住宅待開發的,由區民政局會同街道明確該區域配套用房缺口后,區住建局或建管中心參照本辦法第三條,在該社區內新規劃的小區整合建設社區服務綜合體;配套用房面積已達標但存在“散、亂、小”情況的,各街道應利用區、街國有資產,參照本辦法第三條,選擇區位適當、規模較大的場所,打造功能集約的社區服務綜合體。
第十六條 預建社區應綜合考慮人口、戶數、自然地域、服務半徑等要素,在規劃編制階段前期謀劃社區配套用房。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單獨劃撥地塊,與社區公園等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一并開發建設社區服務綜合體。
第五章 社區配套用房驗收移交
第十七條 社區配套用房建設竣工并由相關單位驗收合格后,由街道負責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移交、接收協議。街道在接收社區配套用房后,應及時向區住建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開發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 社區配套用房不符合驗收標準的,由區住建局或區建管中心督促建設單位必須限時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配置要求的,不予簽訂《社區配套用房移交協議書》。
第六章 社區配套用房管理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擁有社區配套用房的使用權和管理權。產權屬街道的,維修、改造經費由街道負責;產權屬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其產權關系不變,維修、改造經費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第二十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變更或拆遷社區配套用房的,街道應提出重建方案,報區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社區配套用房拆遷,按區相關拆遷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撤銷或合并后閑置的社區配套用房,由所在街道統一調劑。
第二十二條 轄區單位內的操場、體育健身設施、教室、文化娛樂等場所,按照“共駐共建、資源共享”原則,納入社區配套用房管理范圍,但面積不計入社區配套用房總面積。
第七章 社區配套用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局負責社區配套用房標準化建設資金的保障;區規劃資源分局,區住建局負責落實社區配套用房的規劃、建設審批;區建管中心負責制定安置房建設交付辦法,落實農轉居拆遷安置房小區社區配套用房的建設;區民政局負責監督社區配套用房功能設置及使用管理;各街道配合做好規劃、選址的確認和監督,接收社區配套用房后負責社區服務綜合體的功能完善、設計建設和管理運行,制定社區服務綜合體運行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濱江區社區配套用房建設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濱政辦〔2011〕24號)同時廢止。